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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新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衔接
双击自动滚屏 发布者:新准则实施组 发布时间:2013/6/20 阅读:419

财政部令第72号发布《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2012年12月19日发布财会[2012]22号《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杭州金蝶经销顾问再升级了数家事业单位的金蝶财务系统后得到以下一些体会,现与广大财务工作者分享:
新准则将原账科目余额转入新账
一、资产类
1-“现金”、“银行存款”、“财政应返还额度”、“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其他应收款”、“应收票据”、“应收账款”、 “预付账款”科目:
      核算内容与新制度基本相同,可将原账中的科目余额直接转入新账相应科目。
2-“材料”、“产成品”、“成本费用”科目:
      分别转入新账中“存货”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
3-对外投资”科目:
     将依法取得的、持有时间不超过1年(含1年)的对外投资余额转入新账中“短期投资”科目,将剩余余额转入新账中“长期投资”科目。
4-“无形资产”科目:
将原账中“无形资产”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账中的“无形资产”科目,同时将相应“的事业基金”科目余额转入新账中“非流动资产基金——无形资产”科目。
5-“固定资产”科目:
(1)对于达不到新制度中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应当将相应余额转入新账中“存货”科目
(2)对于符合新制度中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应当将相应余额转入新账中“固定资产”科目。
二、负债类
1-“借入款项”科目:
      对原账中“借入款项”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将期限在1年内(含1年)的各种借款余额转入新账中“短期借款”科目,将剩余余额转入新账中“长期借款”科目。
2-“应交税金”、“应缴预算款”、“应缴财政专户款”、“应付票据”、“预收账款”科目。
      核算内容与新制度基本相同,将原账中的科目余额直接转入新账相应科目。
3-“应付工资(离退休费)”、“应付地方(部门)津贴补贴”、“应付其他个人收入”科目。
     将原账中的科目余额分别转入新账“应付职工薪酬”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
4-“其他应付款”科目:
将其中属于应付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的余额,转入新账中“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将其中属于偿还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应付款项的余额,转入新账中“长期应付款”科目;将剩余余额,转入新账中“其他应付款”科目。
5-“应付账款”科目:
将偿还期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应付账款的余额转入新账中的“长期应付款”科目;将剩余余额,转入新账中“应付账款”科目。
三、净资产类
1-“事业基金”科目:
      1)不再在该科目下设置“一般基金”、“投资基金”明细科目,其核算范围也较原账中“事业基金”科目发生变化,不再包括财政补助结转和财政补助结余。
      2)对所属“投资基金”明细科目的余额分析转入新账中“非流动资产基金——长期投资”科目;
      3)对所属“一般基金”明细科目的余额(扣除转入新账中“非流动资产基金——无形资产”科目数额后的余额) 进行分析,属于财政补助结转的余额转入新账中“财政补助结转”科目;属于财政补助结余的余额转入新账中“财政补助结余”科目;剩余余额转入新账中“事业基金”科目。
2-“固定基金”科目:
      应将原账中“固定基金”科目的余额(扣除转为存货的固定资产对应的固定基金数额后的余额)转入新账中“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科目。
3-“经营结余”、“专用基金科目”:
      应直接转入新账中“经营结余”、“专用基金”科目。
4-“事业结余”、“结余分配”科目:
      因原账中“事业结余”、“结余分配”科目一般无余额,不需进行转账处理。“事业结余”、“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科目自2013年1月1日起直接启用新账即可。
四、收入支出类
1-“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缴款”、“经营收入”、“其他收入”、“拨出经费”、“事业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经营支出”、“销售税金”、“结转自筹基建”科目:
     由于上述原账中收入支出类科目年末无余额,不需进行转账处理。自2013年1月1日起,应当按照新制度设置收入支出类科目并进行账务处理:
2-“拨入专款”、“拨出专款”、“专款支出”科目。
     应将原账中“拨入专款”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账中“非财政补助结转”科目的贷方,将原账中“拨出专款”、“专款支出”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账中“非财政补助结转”科目的借方。
按照新制度将基建账相关数据并入新账
      按照基建账中“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预付工程款”等科目余额,借记“在建工程——基建工程”科目;按照基建账中“交付使用资产”等科目余额,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按照基建账中“基建投资借款”科目余额,贷记“长期借款”科目;按照基建账中“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预付工程款”、“交付使用资产”等科目余额,贷记“非流动资产基金”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按照基建账中“基建拨款”科目余额中归属于财政补助结转的部分,贷记“财政补助结转”科目;按照基建账中其他科目余额,分析调整新账中相应科目;上述借贷方差额计入“事业基金”科目。
固定资产衔接事项
     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或相关财务制度的规定确定是否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不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不设置“累计折旧”科目。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应当按照新制度的规定设置“累计折旧”科目,并进行如下处理:
    (1)对执行新制度前形成的固定资产(不包括新旧转账时转入““存货”的固定资产),应当在2013年度全面核查其原价、截至2013年12月31日的已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等,并于2013年12月31日对这些固定资产补提折旧,按照应计提的折旧金额,借记“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自2014年1月1日起对这些固定资产按照新制度的规定按月计提折旧;
    (2)对执行新制度后形成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新制度的规定按月计提折旧。
本文仅做参考,如有软件方面的需求,可以直接联系杭州金蝶经销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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